
2月2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發布《泉州南安“6·9”一般電力施工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2025年6月9日22:30許,泉州市南安市水頭鎮下店村南安國際石材智慧產業園標準廠房項目(一期)供配電工程(開閉所新建工程),在非開挖水平定向鉆作業過程中,回拖電力套管束發生導向錯孔,導致現場燃氣管道破裂、泄漏,進而引發爆燃,造成2人死亡、6人受(燒)傷,一棟兩層半石頭與磚混結構自住民房倒塌、周邊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578.58萬元。
調查報告公布了事故發生經過。
通過現場勘驗、詢問,經綜合分析,復盤事故發生經過。
飛凡公司從銀邦公司承接一段沿濱海大道鋪設約680米電力非開挖拉管勞務分包工程,從水頭中建四局的一個工地到南輝石材城門口(水頭鎮濱海大道下店村路段),工程共分為五段,5月13日開工,事發前拉管工程已完成兩段各約100米長的施工。6月5日開始在約140米長的事故段進行拉管工程施工(水頭鎮昌新石業門口道路)。6月5日完成導向孔施工,6月6日至8日先后完成三次孔徑不斷增大的擴孔。
6月9日9:00開始清孔,持續到18:00許清孔作業完成。為防止導向孔不坍塌或堵塞,從18:00就開始直接拉管。開始拉管時,由徐延軍操作420kN水平定向鉆機,其他人員配合作業,一直到20:00許發現拉不動了,又臨時從附近調換了一臺840kN水平定向鉆機,從21:57開始改由黃應腿操作,接續拉管。22:22分,事故坍塌房屋黃淑金老太太發現自家門口的孔在冒東西,從房屋側門側巷走出來,走到鉆機旁向作業人員付朝光反映情況,付朝光轉告黃應腿后,黃應腿讓付朝光陪同黃淑金去查看情況,而黃應腿繼續操作鉆機拉管,但過了約7分鐘,鉆機沒水停機。接著,黃應腿也跟著走向事故坍塌房屋查看情況,走出約30米開外,發現事故坍塌房屋外雨棚南側地上有一個隆起的30cm高的鼓包,并嗅到很濃的天然氣味道,感覺天然氣管道泄漏了,于是迅速掉頭往回跑,邊跑邊用手機撥打天然氣公司工作人員電話,電話一接通,剛說了沒兩句話就發生爆炸,導致一棟兩層半石頭與磚混結構自住民房倒塌,爆炸沖擊波對鄰近建構筑物產生不同程度破壞,現場一片“狼藉”。
事故現場情況
圖1 事故地點周邊平面圖
圖2 事故發生前現場圖
經技術專家模擬測算,爆炸威力為35.74公斤TNT當量,導致一棟兩層半石頭與磚混結構自住民房基本“夷為平地”,屋內僅住的黃淑金和其孫女全部罹難。爆炸所形成的球面沖擊波,使緊鄰西南側的三層框架結構民房一層東北側側門被沖破,導致一層全面過火,二層部分房間著火,其中:住在一層的屋主重度燒傷;事發時養生館一層兩名服務員重度燒傷,著火后,一人跑向樓頂等待救援、一人跑向公路對面逃生。緊鄰東北側的五層框架結構民房,事發時屋內無人,但玻璃、門窗及外墻受爆炸沖擊波影響受損。緊鄰東南側的意隆石材廠,半敞開式鋼結構,采用彩鋼板圍護,廠房與事故坍塌房屋之間設有圍墻,事發時廠房內無人上班,但爆炸沖擊波造成圍墻、彩鋼板等設施受損。距事發地約18米處,一輛從東北朝西南正常行駛中的汽車,碰巧遭遇爆炸飛出的鐵器波及,造成車輛駕駛人員顱骨骨折。現場兩名施工作業人員黃應腿、付朝光也受到燒傷。同時,受沖擊波與反射波疊加影響,事發點道路對面及周邊部分房屋的門窗、玻璃、卷簾門和外墻等也受到不同程度破壞。爆炸后事故現場持續燃燒,時不時有電火花出現。
圖3 事故發生后現場圖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違章野蠻施工,無巖土勘察違規進行設計,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燃氣管道保護現場各相關方監護不到位,無施工監理,在燃氣泄漏擴散區域違規使用手機,導致本起事故發生。
報告顯示,結合詢問筆錄、監控視頻和事發時間等信息,引發爆炸的點火源可能是違規撥打手機所致。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1.黃建彪,男,43歲,福州倉山人,泉州飛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實控人,公司股東之一,占有股份80%。公司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任何建筑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違法從事電力非開挖拉管等工程施工活動;聘請未經專門培訓的水平定向鉆機及其配套設備操作人員作業;在危險性較大的非開挖拉管工程施工過程中,未按《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方案》要求,安排專人進行監護。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黃應腿,男,35歲,貴州六盤水人,泉州飛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之一,占有股份10%,建設項目施工現場負責人。未履行現場負責人統一協調職責,憑經驗、無相關設計圖紙組織施工,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前未組織安全技術交底;未經專門培訓操作水平定向鉆機,招聘未經專門培訓的水平定向鉆機及其配套設備操作人員作業;施工過程中存在隨意更換鉆機等違章野蠻施工行為。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付貴專,男,32歲,貴州六盤水人,泉州飛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東之一,占有股份10%,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鉆機導向操作工。未經鉆機導向操作工專門培訓,現場施工過程中,未能履行現場全程監護職責,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傅尚新,男,38歲,湖南湘潭人,福建省銀邦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水頭片區項目負責人,事故建設項目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將電力非開挖拉管等工程違法違規再分包給無任何建筑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施工;未編制該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未落實安全技術交底,未對現場作業人員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未按要求配備現場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行為規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未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有關公職人員。
1.鄭某東,男,中共黨員,任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負責人、經理。作為億興公司南安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到位;受委托組織實施億興公司中標的該建設項目施工活動,對分公司存在未實際履行招投標文件承諾、落實基本建設程序不到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義務、組織開展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等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上負主要領導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黨內警告、公司紀律警告處分,并給予8000元經濟處罰。
2.楊某聰,男,中共黨員,任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項目管理員,一級建造師,該建設項目投標承諾的項目負責人。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中明確為該建設項目負責人,但在《電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已更換為他人,涉嫌掛名、虛假投標,在本起事故中投標問題上負重要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黨內警告、公司紀律記過處分,并給予8000元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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