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 831 號),全面替代了 1994 年發布并經兩次修訂的《城市供水條例》。
此次修訂并非簡單的條款補充,而是圍繞城鄉統籌、安全升級、服務提質、監管強化進行的系統性重構,從適用范圍到責任體系均實現了全方位革新,精準適配新時代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需求。以下從八大核心維度,結合具體條款對比新舊條例的關鍵差異:
一、適用范圍:從 “城市專屬” 到 “城鄉全域覆蓋”
舊條例
僅聚焦城市供水,定義為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農村供水未納入國家級法規監管,導致城鄉供水管理割裂,農村供水規范化缺乏頂層設計。適用對象僅限城市用水單位和居民,未考慮農村規模化供水的發展需求。
新條例
首次將農村規模化供水納入適用范圍,明確其定義為 “通過集中供水工程或城市管網延伸向農村提供用水(不含農業灌溉)”,實現城鄉供水法規全覆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推動農村非規模化供水的規范化建設和專業化管護,建立水質保障體系,踐行 “城鄉供水服務均等化” 原則。城市企事業單位自建設施向外部供水的,統一納入城市供水管理,填補了舊條例的監管漏洞。
二、管理體系:從 “單一主管” 到 “多部門協同 + 責任閉環”
1. 主管部門分工優化
舊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單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地方僅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邊界窄,難以適配城鄉統籌需求。新條例:實行 “住建管城市、水行政管農村” 的分工模式,地方可確定單一部門統一管理;新增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等部門按職責協同,統稱 “供水主管部門”,分工更精準。
2. 政府主體責任強化
舊條例:僅要求將城市供水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無明確責任條款,經費保障缺乏剛性約束。新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供水安全負主體責任,需將供水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統籌解決重大問題,建立 “規劃 - 投入 - 監管” 的責任閉環。
3. 監管方式升級
舊條例:以常規現場檢查為主,無明確的協同監管機制,效率較低。新條例:推行 “聯合檢查 + 非現場檢查” 模式,鼓勵通過非接觸式技術手段開展監管,減少現場檢查頻次;明確監管部門可查詢信息系統、開展現場檢測,強化監管穿透力。
三、供水水源:從 “被動保護” 到 “主動防控 + 多源保障”
舊條例
僅要求合理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污染行為,規定較籠統,缺乏風險防控機制。
新條例
構建多水源互補體系:要求統籌地表水 / 地下水、當地水 / 外調水,單一水源需建應急 / 備用水源,鼓勵沿海缺水地區推廣海水淡化水作為補充水源。強化外調水管理:明確外調水與當地水源需實現 “及時切換”,調水工程管理單位需定期監測設施、保障水質,并及時通報異常情況。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生態環境部門需對水源地開展污染風險評估,建立水質監測預警和信息共享機制,從 “被動禁止污染” 升級為 “主動排查風險”。